打七折的凶宅你敢買嗎?屋主刻意隱瞞非自然身故,結果賠錢又判刑!|青埔夢想家Ep130|房產補給站-71

前言

打七折的凶宅,你敢買嗎?

多數買方一聽到房子裡曾發生過非自然身故,心裡可能會感覺毛毛的,避之唯恐不及,但事實上,市場上仍有不少人願意出手投資,若屋主明明知情卻隱瞞不說,可得付出慘痛代價!

本集「青埔夢想家」不講鬼故事,而是從內政部定義、法院最新判決,談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把凶宅的買賣界線一次說個明白~

在本集節目中,你會聽到:

📍法條裡沒有「凶宅」二字?

內政部函釋有三大要件,但法院的認定可能更寬!

📍凶宅真的完全沒人敢買?

投資客、宗教團體、不忌諱的買方都會進場,地段的力量有時大過禁忌!

📍屋主、房仲隱瞞會怎樣?

買方可解約、減價、求償,時效長達15年;明知「有故事」卻勾「否」,過去已有屋主被判刑,仲介也得折讓服務費!

📍送醫後才過世算不算凶宅?

同樣是在醫院過世,桃園屋主判賠約285萬元,台中家屬卻判免賠,究竟關鍵差在哪裡?

打七折的凶宅你敢買嗎?屋主刻意隱瞞非自然身故,結果賠錢又判刑!|青埔夢想家Ep130|房產補給站-71
打七折的凶宅你敢買嗎?屋主刻意隱瞞非自然身故,結果賠錢又判刑!|青埔夢想家Ep130|房產補給站-71

最後也想問問你~如果遇到心儀的物件卻獲悉是凶宅,你會怎麼選?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答案囉!

本集節目文字導讀版(AI主力整理)

說到凶宅,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「不要,毛毛的」;但也有人說,窮比鬼更可怕,價格漂亮就好。本集房產補給站不談鬼故事,而是從法律與實務的角度回答三個問題:凶宅在法律上怎麼定義?台灣人為什麼這麼在意?屋主或房仲如果在交易時選擇不說,成交後會發生什麼事?

法條沒有「凶宅」二字,內政部函釋有三大要件

先說一個可能讓人意外的事實:台灣現行法律條文中沒有「凶宅」這個詞,也沒有白紙黑字的定義。它是民間的通俗說法。實務上界定凶宅,主要靠三個管道:內政部函釋、法院判決,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的揭露規範。

第一是內政部的行政函釋。民國97年7月,內政部發布函釋(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),成為房仲業判斷凶宅最常用的標準。這個定義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。第一,事件發生在建築物的專有部分,例如室內與陽台,不包括大樓中庭或公設。第二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;即使行為發生在室內、最後陳屍在屋外,也算在內。第三,事件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。

內政部也舉過具體例子:行為發生在10樓A戶,最後陳屍於5樓A戶的陽台,那麼這兩戶都算凶宅;同層的B戶與中間經過的樓層則不算。

法院視為「物之瑕疵」,不動產說明書明定揭露義務

第二是法院判決。法院多半引用民法第354條的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處理凶宅糾紛。法院的看法是,這類事件雖然沒有造成房屋結構損壞,但依台灣民情,會讓居住者產生嫌惡與畏懼,導致房屋在市場上的經濟價值明顯減損,因此構成瑕疵。買方可以依法要求減少價金,或解除契約、退屋還錢。至於生病、老死或猝死等自然死亡,即使多日後才被發現,法院一般不認定為凶宅。

第三是房仲業的不動產說明書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內政部在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明定,賣方與房仲必須如實揭露「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,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」。立萍在承接委託時,都會跟屋主仔細確認這一項,並請屋主親自勾選。

內政部函釋只是基本盤,法院認定可能更寬

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規則,法官判案時可以參考,但不受拘束。喆律法律事務所整理過一起案例:有人從大樓頂樓墜落,最後落在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,2樓屋主認為房子因此變成凶宅,向死者家屬求償。若依內政部函釋,露台屬於「約定專用部分」而非專有部分,2樓不構成凶宅。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,應綜合考量事件經過與時間長短等因素,並未採納函釋見解,最後認定2樓為凶宅,判家屬須負賠償責任。

不過,「被認定為凶宅」和「誰要賠」是兩回事。中時新聞網今年報導,高雄美術館區一棟豪宅大樓在民國113年聖誕夜發生憾事,25樓一名高三學生落在3樓露台身亡,3樓屋主認為房屋交易價值大跌,向學生父母連帶求償逾650萬元。高雄地院審理後指出,當事人事發時已滿18歲,屬於成年人,父母不再負法定代理人責任,屋主也無法證明父母管教不當與事件有關,因此判決駁回,全案仍可上訴。

內政部的定義是基本盤,法院的實際認定可能更寬,也可能在求償對象上有不同結論。

鬧鬼無法證明,損失卻可估算:凶宅減損的是市場價值

傳統民俗認為,非自然身故會留下怨氣或煞氣,住進去的人可能運勢不順、家宅不安,於是多數人抱持「寧可信其有」的態度。每年農曆七月房市交易特別冷清,就是民俗觀念在市場上最直接的反映。

這種心理也實際寫在價格上。喆律法律事務所整理的經驗是,一般兇殺或自殺案件,房價大約下修兩到四成;若是轟動社會的重大刑案,跌幅可能超過五成。馨傳不動產智庫的何世昌則把凶宅分成大凶、中凶、小凶,中凶約打五折,小凶約打八折;而且事件發生越久,影響通常越小,頭兩年衝擊最大。

另有一個有意思的觀點:有些法院認為凶宅不等於鬼屋。鬧鬼與否沒有科學方法能證明,所以不能以「房子鬧鬼」為由求償。法院在意的不是房子裡有沒有鬼,而是大眾心裡的忌諱,會不會讓這間房子賣不到正常價格。法律處理的,其實是「心理造成的經濟損失」。

凶宅並非無人問津,只要有價差就有人進場

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在工商時報的報導中指出,凶宅沒人要是一種誤解,並歸納出三類特別願意出手的買方。第一類是預算有限的人,看到價格夠低就願意入手。第二類是投資客,低價買進、重新裝潢後出租或出售,地段越好越搶手。第三類是宗教團體,有些會將房子改為宮廟、道場或教會,認為可以化解煞氣。

寬頻房訊發言人徐華辰在風傳媒的報導中也提到,天主教、基督教信徒,以及殯葬業和宗教相關從業人員,通常比較不忌諱,一方面是接觸得多,另一方面也相信自己有能力淨化空間;只要有價差,這些族群就願意進場。

這幾年房價高漲,凶宅的接受度也跟著提高。NOWnews查詢實價登錄發現,高雄一間曾發生三人輕生事件的透天,最後成交價反而比周邊行情高出約100萬元。

「青埔寨」轉手價更高,地段的力量大過禁忌

青埔也有一個例子。2022年11月,警方破獲被稱為「台版柬埔寨」的求職詐騙集團,集團以高薪徵才為誘餌,誘騙求職者交出帳戶後加以拘禁、凌虐。警方在新北淡水與桃園中壢青峰路的社區大樓先後救出58名被害人,但已有3人不幸喪命。檢方起訴29人,一審兩名主嫌被判無期徒刑。

當時位於青埔一帶的那間住宅,被網友稱為「青埔寨」,照理說是讓人聞之色變的物件。但媒體查詢實價登錄發現,它後來成交的價格,比原屋主當初買進時還高出約70萬元。專家的解讀很簡單:當時青埔房市太熱了。地段的力量,有時真的大過禁忌。

凶宅不是賣不掉,只要遇到對的買方、談到對的價格,一樣能成交。

買房畢竟是一輩子的大事,住得不安心,再便宜也沒有意義,日後轉手也要面對同樣的問題。律師在NOWnews的報導中舉例,一間2,000萬元的房子一旦成為凶宅,可能只剩1,500萬元。

正因為買方這麼在意,有些屋主會想:「那不說就好了。」這恰恰是最糟的選擇。

隱匿不會讓瑕疵消失,民事賠償之外還有刑事責任

買到凶宅在法律上屬於房屋瑕疵,買方可以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;若賣方故意隱瞞,買方還能請求損害賠償,請求權時效長達15年。更嚴重的是,在現況說明書上明知卻勾選「否」,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。

喆律法律事務所整理了兩件判決。第一件,被告以低於行情的價格買進凶宅,再隱瞞事實、以正常行情賣出賺取價差,法院認定構成詐欺取財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。第二件,屋主明知房屋是凶宅,卻在建物現況確認書上勾選「否」,讓買方付出高額價金;法院認為被告智識程度高、社會閱歷豐富,對凶宅影響價格應有明確認識,判處有期徒刑1年,犯罪所得169萬餘元予以沒收。

中時新聞網去年底報導一起案例:仲介在交易過程中從鄰居口中聽到風聲,向屋主查證後,屋主才承認曾有房客在屋內出事、送醫途中過世。最後仲介自行折讓50萬元服務費,買賣雙方重新換約,房價降了兩百多萬元,事情才告一段落。

隱瞞從來不會讓問題消失,只會讓代價變得更大。

送醫後才過世算不算凶宅?兩件判決結論相反

不少屋主會問:「人是在醫院過世的,不是在家裡,這樣也算嗎?」這一年剛好有兩件判決,結果完全相反。

第一件在桃園。中時新聞網報導,一位屋主的女兒7年前在自家發生憾事,送醫後不治。屋主賣房時在現況說明書勾選「否」,在法庭上的理由是女兒在醫院過世,死亡證明書記載的也是醫院,因此不算凶宅。法官不接受這個說法,認為事件發生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直接且緊密的因果關係,不能因陳屍地點不在屋內就說房子沒有問題。法院委請估價師鑑價,認定房屋價值減損將近25%,判屋主返還買方約285萬元。

第二件在台中。聯合新聞網報導,一名女房客事發後被發現倒臥在社區一樓廣場,送醫不治,房東向她的父母求償150萬元。法院調查相驗資料後發現,無法確定她是當場、送醫途中或到院後死亡,死亡時間與地點有疑義,因此認定租屋處不構成凶宅,判父母免賠,全案確定。

結論為何不同?關鍵在舉證責任與事實是否明確

兩案結果不同,可以從兩點來看。第一,桃園案是買方告賣方,看的是房屋市場價值有沒有減損;台中案是房東告死者家屬,房東要負較重的舉證責任。第二,台中案的關鍵在於事實不明確;如果死亡經過有醫院與相驗文件清楚證明,就比較可能被認定為瑕疵。

也有律師說得很直白:事件若從8樓開始、在1樓結束,法院可能認為兩處都算凶宅,因為行為發生地與結果發生地都會被納入考量。所以身為屋主,千萬不要拿「在醫院過世」當作不揭露的理由。

立萍觀點:誠實揭露不是扣分,而是合法成交的前提

從事房仲工作多年,立萍很清楚,對屋主來說,這些事情背後往往是家人的離開,是很不想再被提起的傷痛,也能理解有人希望可以不讓買方知道。

但立萍的立場始終如一:要說,而且要說清楚。誠實揭露不是扣分,而是讓交易能夠成立、也不留後患的前提。一間房子若有一段過去,與其讓買方日後從鄰居口中得知、再走上法院,不如一開始就把事實和文件攤開,價格也談在前面。從上述判決來看,賠償金額動輒兩三百萬元,還不包括打官司耗費的時間與心力,遠比一開始誠實議價的代價大得多。

對買方來說,凶宅也不一定是禁區。如果不忌諱,或者看重的是土地與投資報酬,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前提下,它也可能是一個機會。重點從來不是房子有沒有過去,而是買賣雙方是否在資訊透明的情況下做出決定。

如果你看上一間房子,地段、格局都是你喜歡的,價格比行情便宜三成,但它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,你會怎麼選?

A、完全不考慮,住得心安最重要

B、如果已經過了十年以上,或做過祈福淨化儀式,願意考慮

C、窮比鬼可怕!只要價格漂亮就可以談

D、其他

這題沒有標準答案,歡迎留言分享你的選擇;如果身邊有真實的故事,也歡迎一起交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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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欣賞

–喆律法律事務所/《凶宅轉手後就不算凶宅?律師:法律上的凶宅跟你想的不一樣》

–中時新聞網/2026/《高三生墜露台!屋主不滿豪宅變凶宅向父母求償法院判「免賠」》

–NOWnews今日新聞/《200萬求買「高雄凶宅」被酸爆!他神回逆轉 自曝職業全場都跪了》

–工商時報/2023/8/29/《窮比鬼可怕!凶宅到底誰會買?》

–風傳媒/《法拍凶宅3》住到凶宅就無解?命理專家蔡上機提8招淨化:搬新家也適用》

–NOWnews今日新聞/《買到凶宅別怕!「這狀況」可告詐欺求償 3觀察重點神閃避凶宅》

–中時新聞網/2025/12/15/《認定標準是什麼?買房後懷疑是「凶宅」判決實例解析》

–中時新聞網/2025/12/7/《隱瞞愛女7年前輕生 屋主「凶宅」賣1260萬判賠285萬》

–聯合新聞網/《房客墜樓…檢警就「死亡地點」竟記載不一法院認不算凶宅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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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 立萍
黃 立萍

Podcast「夫妻純聊天」「日文情境小劇場」「青埔夢想家」節目主持人,資歷十五年以上的日文老師、自由工作者。譯作累積數十本,訪過對象超過三百位。細數過往,「文字.譯術」是這些經歷的交會點,也是我深耕多年、最擅長也最熱愛的專業領域。現斜槓擔任不動產營業員,專營大桃園青埔地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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